日前,广东省财政厅、中共广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4〕10号,以下简称《通知》),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政策功能,继续提振市场信心、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鼓励金融机构、供应商等用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履约保函、投标保函等保函产品,提升融资贷款的比率和电子保函的转化率。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开展情况纳入广东省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宣传引导工作,在公告采购信息、提供采购文件等环节主动告知合同融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等业务的相关政策和信息,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相关指引条款。
《通知》强调,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及进度将资金支付到融资账户。要引导供应商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和资金占用压力。金融机构要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电子保函产品的创新力度,设计符合政府采购需求和特点的金融产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电子保函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做好参与供应商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为供应商提供便捷、专业的金融服务。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经营的企业,在企业授信、融资额度、审批进度、利率(费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审批通过率。
加强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监督管理方面,《通知》强调,采购单位不配合供应商变更融资回款账户、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将资金支付到融资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账户的,对提供电子投标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由财政部门发函提醒、约谈或责令限期整改;对接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6个月内未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财政部门对其发函提醒,1年内未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暂停其在金融服务中心开展业务;供应商弄虚作假获得融资,无故不按时还款,私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回款账户的,或未履行电子保函协议,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取消其金融服务中心业务办理资格。
以下为原文
广东省财政厅中共广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推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4〕10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分行,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政策功能,继续提振市场信心、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推广我省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我省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政府采购投标保函等。省财政厅已依托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智慧云平台)建成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服务中心),实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政府采购投标保函等金融服务全流程电子化。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可根据需要线上办理金融服务项目。已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的金融机构,亦可通过该平台开展全省线上全流程合同融资业务,并向省财政厅反馈融资信息。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入驻政采智慧云平台开展金融服务的申请流程、操作指引,入驻中征平台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类融资业务的操作指引,请分别登录该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和中征平台查阅。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推广力度
(一)省财政厅已会同有关部门将各地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开展情况纳入我省营商环境体系评价年度指标,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纳入省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参考依据。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政策指引和宣传工作,鼓励金融机构、供应商等用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履约保函、投标保函等保函产品,提升融资贷款的比率和电子保函的转化率。
(三)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开展情况纳入我省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的宣传引导工作,在公告采购信息、提供采购文件等环节主动告知合同融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等业务的相关政策和信息,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相关指引条款。
三、推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五)对于政府采购支付业务,各地财政部门要通过通报等各种形式督促采购单位使用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执行域里面的“政府采购授权支付录入”或“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录入”功能,协助金融机构及时足额收到回款。
(六)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要加大业务引导,推动本地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等业务,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措施,促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提升。
(七)采购单位要支持有需求的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及进度将资金支付到融资账户。要引导供应商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和资金占用压力。
(八)金融机构要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电子保函产品的创新力度,设计符合政府采购需求和特点的金融产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电子保函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做好参与供应商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为供应商提供便捷、专业的金融服务。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经营的企业,在企业授信、融资额度、审批进度、利率(费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审批通过率。
(九)供应商要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融资、电子保函审查所需相关材料,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严格按相关合同协议履行约定,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将融资回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融资合同资金回款的唯一账户,按融资协议约定归还贷款。
四、加强政府采购金融服务监督管理
(十)采购单位不配合供应商变更融资回款账户、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将资金支付到融资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账户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的,拒绝使用政采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电子保函的,对提供电子投标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由财政部门发函提醒、约谈或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金融机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不实信息、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金融服务中心开展业务的资格;对接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6个月内未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财政部门对其发函提醒,1年内未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暂停其在金融服务中心开展业务。
(十二)供应商弄虚作假获得融资,无故不按时还款,私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回款账户的,或未履行电子保函协议,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取消其金融服务中心业务办理资格。
(十三)各有关方在开展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产生纠纷,由各方依法按照采购合同、担保协议等约定处理;如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以及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金融机构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细抓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和金融服务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
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2024年6月5日